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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吉通、曾美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通,曾美清,文祖周,文海波,文海林,李彩英,陈夏秋,文祖寿,刘志兰,文宗权,文永忠,徐思雁,文平梢,文淇谣,文永芳,文永东,文永贵,陈吉惠,李德贞,陈广生,陈广全,陈喜燕,文春南,庞永芳,文森,文富,陈策英,文宗梅,罗福娟,文海生,肖胜芬,李昭敏,陈剑,陈君,陈友珖,陈科文,陈友强,蒋秋,文祖兴,庞耀新,文飞,文云,谢勇,谢兵,林荣华,梁桂芳,文健,杨书芳,文武权,文武才,文宗志,文超龙,文超强,文宗成,文宗秋,文宗春,吴继恒,陈友明,文祖联,田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296号起诉人:陈吉通,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曾美清,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祖周,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海波,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海林,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李彩英,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夏秋,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祖寿,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刘志兰,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宗权,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永忠,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徐思雁,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平梢,女,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淇谣,男,200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永芳,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永东,男,1973年12月27号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永贵,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吉惠,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李德贞,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广生,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广全,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喜燕,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起诉人:文春南,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庞永芳,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森,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富,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策英,女,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宗梅,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罗福娟,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海生,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肖胜芬,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李昭敏,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剑,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君,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友珖,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科文,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友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蒋秋,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祖兴,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庞耀新,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飞,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云,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谢勇,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谢兵,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林荣华,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梁桂芳,女,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健,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杨书芳,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武权,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武才,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宗志,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超龙,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超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宗成,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宗秋,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宗春,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吴继恒,男,200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陈友明,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文祖联,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起诉人:田丽华,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列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陈友明、文祖联、田丽华,均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七居民小组成员。本院收到陈吉通、曾美清、文祖周、文海波、文海林、李彩英、陈夏秋、文祖寿、刘志兰、文宗权、文永忠、徐思雁、文平梢、文淇谣、文永芳、文永东、文永贵、陈吉惠、李德贞、陈广生、陈广全、陈喜燕、文春南、庞永芳、文森、文富、陈策英、文宗梅、罗福娟、文海生、肖胜芬、李昭敏、陈剑、陈君、陈友珖、陈科文、陈友强、蒋秋、文祖兴、庞耀新、文飞、文云、谢勇、谢兵、林荣华、梁桂芳、文健、杨书芳、文武权、文武才、文宗志、文超龙、文超强、文宗成、文宗秋、文宗春、吴继恒、陈友明、文祖联、田丽华(以下简称起诉人陈吉通等60人)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吉通等60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起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七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七居民小组)擅自使用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丰公司)的企业名称、姓名违法处分第七居民小组的第三产业用地而制作的“平面图及其文字说明”和不正当的虚假“通知”无效;二、判令被起诉人第七居民小组协同玉林市政府职能部门履行1994年的《征地协议》和《征地补充协议》中的义务和职责,依法划回未转让的1177.3平主米第三产业用地给起诉人等居民使用;三、判令被起诉人田丰公司将受让的第三产业用地退还给起诉人等居民使用;四、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陈吉通等60人属被起诉人第七居民小组成员。1994年6月3日和1994年8月2日,玉林市土地局组织其下属机构玉林市地产公司和玉林至公馆公路入城路段指挥部与被起诉人第七居民小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和《征地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征用起诉人所在居民小组99.325亩集体土地,而实际征用59.253亩。根据《征地补充协议》第3条,起诉人所在的居民小组应得到第三产业用地4.740亩。但作为征地方的玉林市地产公司和玉林至公馆入城路段工程指挥部并没有履行安排第三产业用地的义务。2001年8月22,第七居民小组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情况下,谋划转让第七居民小组第三产用地1502.929平方米给田丰公司。田丰公司应当将违法受让的第三产业用地归还起诉人等居民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诉请的第三产业用地是政府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其权利人为被征地的第七居民小组而非起诉人个人。故起诉人陈吉通等60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吉通等6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 亮审判员 黄霁春审判员 杨胜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世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