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利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利军,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程利军因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3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利军上诉称,被上诉人对全顺企业的宣传、报道真实存在;上诉人与全顺企业的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全顺企业的宣传从数年前就开始了,特别是全顺企业出现“挤兑风波”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停止对全顺企业的宣传,反而加强了宣传力度,误导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对全顺企业的知情权利,故被上诉人应当成为诉讼的被告。请求依法裁定准予上诉人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程利军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的报道、宣传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