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行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利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利军,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程利军因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3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利军上诉称,被上诉人对全顺企业的宣传、报道真实存在;上诉人与全顺企业的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全顺企业的宣传从数年前就开始了,特别是全顺企业出现“挤兑风波”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停止对全顺企业的宣传,反而加强了宣传力度,误导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对全顺企业的知情权利,故被上诉人应当成为诉讼的被告。请求依法裁定准予上诉人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程利军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的报道、宣传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