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汝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6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被告汝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东荣小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