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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胡余海、余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胡余海,余敦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8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一层。负责人李岩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艳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余海,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余敦红,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胡余海、余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93元,减半收取46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