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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与唐海修理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599号原告: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被告:唐海,司机,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海修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思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被告所有的×××号解放汽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送我公司进行维修,车辆修复后,拖欠我公司维修费7000元。承诺2016年12月末结清,经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各种理由推拖,故提出诉讼请求,盼依法判决。唐海未到庭,并未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唐海没有及时履行维修×××车而产生的维修费7000元,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敦化市奥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