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兴怀与陶礼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怀,陶礼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68号原告:余兴怀。被告:陶礼春。原告余兴怀与被告陶礼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余兴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兴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兴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余兴怀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