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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朝淦与王月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淦,王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黄朝淦,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王月明,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黄朝淦与被执行人王月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68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交来执行款2710元(承担的诉讼费25元),但不肯支付利息,并声称如果要利息仍要申诉。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后(退休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按判决书到被执行人支付2710元止,应承担利息2654.6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