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厉雪兵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厉雪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雪兵,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厉雪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湘09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厉雪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雪兵以认罪伏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厉雪兵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厉雪兵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厉雪兵撤回上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蕾审 判 员 邹隽代理审判员 李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