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华银,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