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73号原告:闫某,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