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佳霖与吕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霖,吕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133号原告:杨佳霖,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被告:吕大鹏,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杨佳霖与被告吕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佳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杨佳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