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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谭旭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旭,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党政大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54716G。法定代表人:赵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谭旭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卉萍审 判 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