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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战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战,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2民初236号原告王永战,男,1973年7月17日生,壮族,农民,现住天峨县。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被告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峨里路口。负责人:申开旺,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战诉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战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战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莉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