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战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战,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2民初236号原告王永战,男,1973年7月17日生,壮族,农民,现住天峨县。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被告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峨里路口。负责人:申开旺,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战诉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战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战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土建工程No4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莉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