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女,2001年3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