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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章裕高与蓝勇云、徐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裕高,蓝勇云,徐李峰,梅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7民初182号原告:章裕高,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升,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勇云,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徐李峰,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梅伟忠,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章裕高与被告蓝勇云、徐李峰、梅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升、被告梅伟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裕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月27日的利息为26880元);2、被告徐李峰、梅伟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8日,被告蓝勇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并由被告徐李峰、梅伟忠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蓝勇云未支付借款本息,被告徐李峰、梅伟忠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梅伟忠辩称:答辩人的担保属实。被告蓝勇云、徐李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法应视为其对自身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8日,被告蓝勇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并由被告徐李峰、梅伟忠提供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章裕高借来人民币50000元,利息月息0.02计算,借款人:蓝勇云,担保人:徐李峰、梅伟忠”。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梅伟忠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如下事实:被告梅伟忠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6000元,其中,本金16000元、利息10000元;被告梅伟忠已于当日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剩余利息10000元于2017年6月24日前付清;被告梅伟忠在支付16000元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梅伟忠的起诉;被告梅伟忠在支付26000元后,原告放弃对被告梅伟忠主张还款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蓝勇云、徐李峰、梅伟忠之间的借款行为及担保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梅伟忠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本案剩余借款本金为34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蓝勇云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对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徐李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梅伟忠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勇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裕高借款34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79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的标准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若被告梅伟忠按期支付利息10000元,应从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徐李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徐李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勇云追偿;四、驳回原告章裕高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被告蓝勇云、徐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来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人民陪审员 严盛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春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