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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执自贡市凤凰机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凤凰机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号申请人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凤凰机器厂,住所地沿滩区。投资人彭正良。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凤凰机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凤凰机器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杰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