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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迎春、赵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迎春,赵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06号申请执行人:江迎春,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传辉,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江迎春与赵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迎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