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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索慧与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索慧,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828号原告:云索慧,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三元宸小区综合楼5层1号。法定代表人: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索慧与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索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云索慧承担。审 判 长  邱金波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人民陪审员  托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