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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培英与李荣亮、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英,李荣亮,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229号原告:杨培英,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李荣亮,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伟,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杨培英诉被告李荣亮、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培英于2017年6月29日以与被告案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杨培英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睿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