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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培军与张桂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军,张桂兰,杭锦旗云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军,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桂兰,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杭锦旗云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109支线南、阿锡线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培军与张桂兰、杭锦旗云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张 延审判员  赵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