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向朋与被执行人艾清清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朋,艾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651号申请人:朱向朋,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于官屯村195号。被执行人:艾清清,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南源丽都11号门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人执行人朱向朋与被申请执行人艾清清交通事故一案中,被执行人艾清清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士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朱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