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亮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2号罪犯任亮,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亮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