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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谭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谭地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393号原告:谭薇,男,199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256号2-办公室3、4、5、及1、2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5626L。负责人:涂劲松,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经理。被告:谭地云,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谭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薇负担。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