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明发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发,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发,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535762686334Q。法定代表人:毛良模。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明发与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明发于2017年01年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船及城镇房产信息。2017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模拘留15日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0235执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