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门广辉与刘元海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广辉,刘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门广辉,男,1980年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被执行人:刘元海,男,1982年生,汉族,现住黑龙江勃利县北兴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门广辉与刘元海承包合同纠纷(2015)茄宏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元海每月给付1000.00元直至全部还款完毕为止。申请人门广辉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宏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