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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仙彬、黄昌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仙彬,黄昌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仙彬,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黄昌华,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成仲案字第67号调解书,受理苏仙彬申请执行黄昌华、王强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88934元及利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昌华名下位于成都市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2号2栋20层2004号房屋(权1811884,建筑面积:144.47平方米)进行查封。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66000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按协议继续分期履行,请求暂不对查控资产进行处置并对被执行人解除失信,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188934元,已经履行66000元。被执行人黄昌华、王强尚欠申请执行人苏仙彬122934元及利息。二、终结对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6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