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丽娟申请哈尔滨市福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娟,哈尔滨市福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娟,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汉水路37号。法定代表人贾同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丽娟与哈尔滨市福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0)香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丽娟80000元、利息20796元及案件受理费35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