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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善田寿与王英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善田寿,王英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422号原告:善田寿,男,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王英博,男,现年39岁,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善田寿与被告王英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善田寿、被告王英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善田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英博立即给付善田寿拖欠的运输费149270元;2、王英博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英博在积石山县承包工程,善田寿从事货物的运输,从2012年6月开始,善田寿用自己的货车往王英博承包的工程拉运砂石料,双方明确约定了运费。善田寿先后在王英博承包的位于积石山县安集乡安家湾村农路工程、关家川乡芦家庄村农路工程,银川河道工程、安集乡钭家山村委会修建工程等处进行拉运,2015年11月停止拉运,王英博给付了部分运费,对剩余的运费双方在2016年7月26日结算,合计是149270元,王英博多次索要未果。王英博述称:善田寿所述事实属实,但实际欠费的数额与善田寿说称不符,王英博认为已经给了71000元。善田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份欠条。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认定的事实如下:从2012年6月开始,善田寿用自己的货车往王英博承包的工程拉运砂石料,双方明确约定了运费。善田寿先后在王英博承包的位于积石山县安集乡安家湾村农路工程、关家川乡芦家庄村农路工程,银川河道工程、安集乡钭家山村委会修建工程等处进行拉运,2015年11月停止拉运,王英博给付了部分运费,对剩余的运费双方在2016年7月26日结算并书写了欠条,在审理中,双方对欠款做了确认,实际欠款是8.8万元。本院认为,善田寿与王英博之间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善田寿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英博给付善田寿运输合同款88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给付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王英博负担2285元、善田寿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菊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