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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翠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凤,艾宇,杜小平,何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75号申请人刘翠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开心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艾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杜小平,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被执行人何英,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法定代表人艾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翠凤与被执行人艾宇、杜小平、何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艾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翠凤借款壹佰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的利息;二、被告杜小平、何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艾宇的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刘翠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艾宇、杜小平、何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翠凤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艾宇、杜小平、何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翠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艾宇、杜小平、何英、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2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