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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34号申请保全人冯富源,男,汉族,1963年7月生,住陕西省××碑林区××号院。被保全人贾森林,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碑林区××测绘大厦××号。被保全人李贝,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碑林区××测绘大厦××号。申请保全人冯富源与被保全人贾森林、李贝、陕西豪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地理信息协会、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马雪莹、海南中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贾森林、李贝银行存款1000万元。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执 行 员  王长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