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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成勇、郑小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勇,郑小利,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成勇,男,1965年4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小利,男,1973年3月2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45714286P。法定代表人冉荣杰,经理。上诉人王成勇与被上诉人郑小利、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成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王成勇负担;由上诉人王成勇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汝坤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守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