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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荣真、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真,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孙荣真,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