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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马军,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马军,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马军,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河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志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晓勇,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锐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海科技有限公司、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679071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679071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79071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周军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