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386张巧珠与平洪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珠,平洪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386号原告:张巧珠,女,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洪喜,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嘛山区梅梁路26号。原告张巧珠与被告平洪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巧珠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