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戴生火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生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98号罪犯戴生火,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生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64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戴生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戴生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生火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60分,兑现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戴生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属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生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