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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55号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八公山区房屋(价值1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