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55号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八公山区房屋(价值1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