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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进与被申请人刘途明、徐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途明,徐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进,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刘途明,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徐珊,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进与被申请人刘途明、徐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鄂1224财保53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徐珊个人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幸福小区(所有权证号为:某某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2日。2017年5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徐珊个人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幸福小区(所有权证号为:某某号)房屋产权。二、解除冻结担保人张永进、张世光共同共有的位于通羊镇南门桥房屋一栋(房权证号为:通房权证通羊字第某某号)房屋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阚自力人民陪审员  阮 顺人民陪审员  毛 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