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小兵与伯俊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兵,白俊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120号原告:罗小兵,男,生于1990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白俊娇,女,生于1986年12月3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兵与被告白俊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兵撤回对被告白俊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