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森锋、鲍建东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锋,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吴国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63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森锋,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宾泽,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鲍建东,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08年1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有全,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伏海,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因赌博于2007年1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9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国坚,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08年1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08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7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森锋、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吴国坚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森锋及其辩护人孙宾泽、被告人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吴国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吴国坚经事先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坐庄,以作弊器提醒的方式到被告人陈森锋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春联村水库边的渔场平房内进行赌博,同时商定被告人方有全、杨伏海与被告人鲍建东、吴国坚对营利四六分成。同日22时许,被告人鲍建东等人召集人员前往上述渔场的平房内赌博,由被告人杨伏海“做宝”,并通过作弊器将点数通知被告人鲍建东、吴国坚,被告人方有全“接宝”,被告人陈森锋赔付、抽头,被告人鲍建东、吴国坚根据作弊器提醒的点数进行押注,楼某1、杨某、鲍某、楼某2、楼某3、楼某4等人参与赌博押注。后被告人方有全、鲍建东、杨伏海、吴国坚离开赌博场面,其余参赌人员均留在现场继续赌博,由楼某3利用楼某4借得的现金5000元继续坐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资18000元并扣押被告人陈森锋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次日,公安机关又从被告人方有全处扣押白某一个及赌资人民币5400元(含从被告人陈森锋处分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从被告人鲍建东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5700元,从被告人杨伏海处扣押赌资4500元,从被告人吴国坚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0100元、作弊器四个。综上,被告人陈森锋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6100元,被告人方有全、杨伏海、鲍建东、吴国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森锋、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吴国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楼某1、杨某、鲍某、楼某2、楼某3、楼某4、陈某、郑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赌现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森锋、方有全、鲍建东、杨伏海的供述,情况说明,被告人吴国坚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森锋、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吴国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森锋、鲍建东、方有全、杨伏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坚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森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森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鲍建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方有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杨伏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吴国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作弊器四个、白心宝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森锋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及被告人方有全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