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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刘兴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刘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2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宝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刘兴坤,地址:新泰市。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刘兴坤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0日以被执行人刘兴坤从事粘土砖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兴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兴坤送达了新环催字[2017]第5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环罚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阚 兆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