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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牛龙中与任大鹏、王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龙中,任大鹏,王效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897号之一原告:牛龙中,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鹏,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玲,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效新,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龙中与被告任大鹏、王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牛龙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龙中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龙中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牛龙中负担。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