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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华与赵怀超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赵怀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许华,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被执行人:赵怀超,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许华与被执行人赵怀超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华依据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赵怀超履行(2016)皖152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19000元货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怀超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赵怀超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