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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龙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9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龙山,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长泰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监视居住在��。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龙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佳展、刘秋玲、被告人杨龙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龙山与钟某在长泰县坂里乡高层村杨西文刨板厂喝酒,杨某路过说被告人杨龙山总是让钟某请吃喝,因此与被告人杨龙山口角,被告人杨龙山持空啤酒瓶打中杨某头部一下,致其右头顶部头皮、左前额部及左耳廓皮肤均裂创。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杨龙山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与杨某达成��解协议,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500元,杨某具书表示谅解。另经本院委托长泰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24日经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龙山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龙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本院(2016)闽062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长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长泰县公安局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泰)公(刑)鉴(伤)字[2016]2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山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龙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具书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杨龙山酌情从轻处罚。长泰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杨龙山适宜社区矫正,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龙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陈阿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怡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