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三超与魏华英、林龙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超,魏华英,林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02号申请人:张三超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文凯,经理。被申请人:魏华英被申请人:林龙红申请人张三超与被申请人魏华英、林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三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华英、林龙红的银行存款2308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三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华英、林龙红的银行存款2308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74元,由张三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露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