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孝春与徐明仕、徐卫英、徐林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春,徐明仕,徐卫英,徐林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937号原告:徐孝春,男,194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明仕,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徐卫英,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徐林英,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成都市双流县。原告徐孝春与被告徐明仕、徐卫英、徐林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孝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孝春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