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银行梧州分行、佛山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梧州分行,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代表人李某,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住佛山市。本院受理的某银行梧州分行与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某街道的10个铺位。在拍卖会上,上述标的物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某银行梧州分行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54090000元将上述标的物抵偿给其本分行所有,以抵消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何某欠某银行梧州分行的部分债务。但除此之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梧州分行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次(2015)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