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长虹与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虹,党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094号原告:王长虹,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党晶,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王长虹与被告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长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长虹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