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冀某、穆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穆某,沈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70号被告人冀某,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4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该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9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穆某,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广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8日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1,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9月1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成安周边开设赌场案。2014年3月,曹某1纠集冀某及张某3、王某2(两人另案起诉)、房某(在逃)、于某、常某(二人已判决)、赵某4、杨某4(已判决)、王某3(另案起诉)等人先后在成安县固子村李树江家、河疃村王某4家、屯里村孔某家、孔某1家、牟某1家、西高陵阜陈某1家、吴家疃村叶某1家、鲍庄村连某家、西艾束村常某1家、岗上村吴某家、营盘村姚某家开设赌场,由对赌场股份进行分配,除外,冀某、张某1、王某1、房某、赵某1、于某、杨某1、常某先后在赌场占股,穆某伙同司某、刘某及胡某1等人在赌场放哨。经查,冀某在此赌场分红获利二万元左右,穆某在该赌场放哨非法获利一千六百元。2、2013年商城镇开设赌场案。2013年3月份,史某(另案处理)伙同赵某2、赵某4(二人已起诉)在成安县商城镇史某家开设赌场,同年5月份,王某3(已起诉)得知后以向三人索要赌债为借口,带领其手下人员胡某2、段某1、王某4、段某4、段某2、胡某3、董某、王某5(均已起诉)等人强行入股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某3将股份重新分配,被告人冀某与王某6合占1股。王某3先占2股,后占2.5股,郭某4占0.5股,赵某2、蔡某1、史某各占1股,赵某4先占1股后占0.5股,吴某1、杨某2、杨某3、赵某1、李某各占0.5股。赌场根据股东占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冀某在该赌场入股十几天,非法获利四五万元。3、2016年9月份店上村开设赌场案。2016年9月上旬,成安县北乡义乡阎村王某2(另案起诉)因无经济来源便想在其娘家店上村开设赌场从中获利,王某1联系曹某2(另案起诉)替其在赌场占1股,又联系魏县的刘某3(另案起诉)一起开设赌场。程某龙(另案起诉)为赌场找场地,并找人负责放哨,王某1、曹某2、刘某3开设赌场期间,通过电话,人传人方式招揽赌客,每天20余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十天后被告人冀某加入股份,并招揽江某1(另案处理),江某1带领江某2、江某3、江某4(三人另案处理)到赌场放贷,后店上村郭某(在逃)又加入股份,曹某2撤掉替王某1所占股份变为赌场服务人员。2016年9月28日赌场开设期间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4、2014年2月份磁县大马庄村开设赌场案。2014年2月份,沈某、刘某1(二人另案起诉)伙同王某6、高某(二人已起诉)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磁县辛庄营乡大马庄村开设赌局,聚众赌博。被告人沈某1为获取利益,以每天收取500的占房费向沈某等人提供位于大马庄村内的自家住宅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无论输赢均按照庄家的百分之十抽头盈利,该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员有一二十人,赵某1、冀某、王某1平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场经营二十余天,赌场股东沈某等人向沈某1支付占房费一万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冀某在同案犯王某3、赵某2等人开设在成安县商城镇史某家中的赌场内参赌,并伙同王某6占有1股赌场股份,期间被告人冀某占有股份十余天,非法获利四万元。2014年3月份,被告人冀某在同案犯曹某1先后开设在成安县固子村、河疃村、屯里村、西高陵阜村等多处赌场参赌,并在赌场占有一股份。被告人穆某伙同他人为吴家疃、鲍庄村、西艾束村赌场放哨,期间被告人冀某非法获利二万元,被告人穆某非法获利一千六百元。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冀某在同案犯王某1开设在成安县店上村的赌场内参赌,并在赌场内占有1/4股份,赌场经营期间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冀某非法获利两万元。被告人穆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成安县公安局刑警漳河店中队投案。2014年2月份,被告人沈某1出于赚取租金目的,将其家位于磁县辛庄营乡大马庄村的房屋出租给同案犯沈某、王某6等人开设赌场。每日收取500元租金,赌场在该处共经营二十天,被告人沈某1获取租金一万元。被告人沈某1于2014年9月11日请到至邯郸市公安局6.16专案组投案,且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房某3供述,2014年3月初的一天,我去在成安县周边村开的赌场内赌博。让我在赌场内占股,我就在赌场内赌博了二十多天。后来我对自己赌博的行为后悔了,于是放弃股份离开了。开赌场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成安县城东边,漳河店高速桥附近的村,另一个是在成安县城北边往肥乡县走的半路上的村。赌场的股东有我、曹某1、于某、峰的、王某1、胜营涛的、赵某1,我们这些股东除了、赵某1在赌场点2股,其他的都是占1股。我见到赌场参赌的有,冀某、刘某2、喜的、广某的郭的、老铁、石林以及全部股东。2、同案犯张某1供述,2014年3月10日左右,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又开个赌场,让我下午两点在成安县老汽车站往北走过了北环路的路北的一个废弃的场子集合。当天我就去了,我到那后有面包车接我。面包车接上我后就沿着成肥路往北走,走了没有多远在路西的河疃村玩了两天。后又换了地方,那个地方在我们先前赌博的那个村沿着成肥路往北走,路东有个小加油站,加油站东边有条小路往南走,有个叫固子的村,我们在固子村那玩了一天,后又换到成安县城往临漳走的那条路路东的一个村里,我们在那玩了五六天,前几天因为赌博的人少就把赌场停了。这三个赌场都是开设的,在赌场有股份的王某1、于某、赵某1、冀某、我等。我和王某1、于某、赵某1、冀某都占一股。3、同案犯王某1供述,2016年9月上旬,我和刘某3打电话商量合伙开设个赌场,刘某3同意了。我说让刘某3占两股,我和曹某2每人占一股,我就让店上村的程某龙找开赌场的地方,并让程某龙买了牌九,从赵保生家搬了桌椅。程某龙找到王某5家。我又让程某龙找人放哨,我们开了七八天,我让冀某来赌场玩。冀某在赌场玩了两次后对我说想占股份。冀某占股后又带来了江某1等人来赌场放贷。赌场内我和刘某3、冀某、郭某四个占股。4、同案犯刘某3供述,2016年9月3日左右,王某1给我找电话说,想和我在成安县店上村开个赌场。王某1说赌场有三股,分别是我和曹某2及其。王某1找好场地,我到赌场后见桌子、牌九等准备好了。我们赌场开了十天左右后,成安县冀某来赌场玩了两次,王某1对我说冀某想入股。我当时想入两股,王某1不同意,我就和王某1吵了一架。后来王某1让冀某入股了。冀某后来就叫了一个放高利贷的。赌场开始时能分给我一千元,七天后就能分到二三千元,最后能分到四千元。钱都是股东平分的,我总共分得了四五万元。5、同案犯司某供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赌场上班。我就带着胡某1、赵某3、成安县营盘村的云某和七八个刘某找的人到赌场放哨。我在这次的赌场上了十来天的班。我听刘某喊他带来的人中一人穆某,还有叫文某的,其他的人我就不认识了。6、同案犯刘某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穆某跟着我又在赌场放哨一个星期左右,这时的赌场在吴家疃村、鲍庄村、西艾束村这些漳河店周边的村子里开,因为赌场地点经常换,所以我具体安排穆某在什么地方放哨记不清了,后来赌场到辛义周边的那些村子之后穆某就没有再去放过哨了。赌场每天给穆某开一二百元工资。7、另有同案犯胡某1供述,被告人穆某曾在的赌场放哨。8、同案犯沈某供述,2014年过完年,大概是2月份。王某6找到我说要开个赌场,我就同意了。我们在大马庄村南,沈某1家开设的赌场。9、另有同案犯赵某1、徐某、张某2等人证明,被告人冀某在开设在成安县周边赌场内占有股份。10、被告人冀某、同案犯司某、刘某、赵某1、王某6、段某4、胡某4、程某龙辨认现场笔录。11、现场勘查笔录。12、同案犯赵某1、赵某4、杨某2、王某6、段某4、吴某2供述,证明被告人冀某在成安县商城镇史某开设的赌场内占有股份。13、同案犯郭某、曹某2,参赌人员王某7、闫文生证明,被告人冀某在成安县店上村赌场占有股份。14、同案犯赵某4、杨某2、杨某4、蔡某1、刘某3、郭某、程某、曹某2、王某7、闫某、沈某、董某、胡某5等对被告人冀某的辨认笔录。15、同案犯王某6对被告人沈某1的辨认笔录。16、同案犯沈某、王某6、高某对犯罪磁县大马庄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17、到案经过,被告人穆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成安县公安局刑警漳河店中队投案,被告人沈某1于2014年9月11日请到至邯郸市公安局6.16专案组投案。18、被告人沈某1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正月十五后的一天,同村的沈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在我家开个赌场,并称每天给我500元费,我就同意了。沈某都是下午开局,是玩牌九的,到晚上七八点就散局了。该赌场在我家开了二十多天,我获利一万余元。19、被告人穆某供述,2014年3月份,我跟着刘某在赌场放哨,赌场开在漳河店镇周围的村子内,我在赌场放了六七天哨。每天给我一二百元工资。我在赌场放哨一共挣了一千六七百元。20、被告人冀某供述,2013年4月份许,我和王某3、老囊、蔡某2、王某6等人在商城镇老囊家开设赌场,我和王某6合占一股。放哨人员是老囊找的,赌场每天晚上八九点开始,晚上十二时结束。我在赌场一共占股十几天,先后共获利四五万元,这些钱都在赌场内输光了。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赵某1在有所为小区内见到。说想弄个赌场,让我们都过去玩,并让我们在赌场内占股。当时我和赵某1就同意了。先是在成安县漳河店镇艾束村开的赌场,后又挪到鲍庄村、岗上村、吴家疃村、河疃村、固子村、屯里村、西高陵阜村等地开设赌场。每天下午两三点开局,一直赌博到五六点结束。每天有面包车在路上接着参赌人员。开始时赌场的股东有我和赵某1及、王某1、东北的小义、邯郸的二宝等十人。赌场入股都是说了算。赌场内赌资流水每天能有五六十万元,每天赌场抽头金额不等。平均每天抽头两三万元,多的时候是五六万元。我入股赌场有十一二天,只给我发了六七天的抽头红利,一共有一万余元,不到两万元。赌场挪到河疃村后就再没有分过钱。2016年9月上旬,成安县北乡义乡店上村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店上村开了个小赌场,有时间让我去看看。我去该赌场玩了两次,我对王某1说想占个股。王某1和刘某3、郭某说好后,我就占了股。王某1对我说赌场共四股,还有刘某3、郭某占股。我参股后共获利两三万元,钱都输在赌场内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出于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穆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放哨服务;被告人沈某1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开设赌场场所,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1、穆某能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