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盛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235号原告:深圳市联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6XXXXX。法定代表人:胡涛。委托代理人:王晓靖,女,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被告:深圳市安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6XXXXX。法定代表人:陈铮。原告深圳市联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徐甫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