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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付金荣与金永申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金荣,金永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特6号申请人:付金荣,女,194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金永申,男,194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代理人:金峰(与被申请人金永申系父子关系),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付金荣申请认定���申请人金永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付金荣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金永申患脑梗多年,目前饮食、大小便等均不能自理,不能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要求。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金峰称,同意确认被申请人金永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金永申,男,1940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02194007060213,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机务段小区十四栋103室。申请人付金荣与被申请人金永申系夫妻关系,代理人金峰与被申请人金永申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金永申患脑血栓至今已17年,根据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申请��金永申诊断为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金永申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病程10余年,发生多次脑梗塞。目前智能损害严重,失语,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愿,也不能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意思。被申请人金永申因血管性痴呆的影响,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辨认;不能完整、正确地作出良好的意思的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述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金永申符合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金永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关注公众号“”